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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办法出台
2015-01-2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日前共同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将新申请维持治疗机构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办法》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中国疾控中心在云南等地先后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并于当年出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2006年,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此次发布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工作方案基础上的“加强版”,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以往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组成专家组对新申请的维持治疗机构进行审核,变为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旨在使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能够得以快速推进。

  《办法》规定,维持治疗工作是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参加维持治疗;18周岁以下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采取其他戒毒措施无效且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有治疗禁忌证的,暂不宜接受维持治疗;禁忌证治愈后,可以申请参加维持治疗。(来源:健康报  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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