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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2010年05月04日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疾控发[2009]3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3年—2008年,我部在全国建立的第一轮127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落实国家防治政策,探索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模式,积累了大量的防治工作经验,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实现了预期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发挥示范区的重要作用,推广工作经验,探索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我部决定从2009年启动第二轮示范区的工作。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市、区)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309个中央财政支持示范区,其中包括5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258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原计划支持开展的48个梅毒试点调整为48个共建示范区,西藏的2个梅毒试点合并为1个重点建设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云南省和上海市超过我部规定数量的7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经费,自行统筹解决。目前国际合作项目县(区、市)全部纳入第二轮全国示范区进行统筹管理。对于目前中央财政和国际合作项目共同支持的示范区,在下次的国际合作项目调整中原则上将不再予以保留。
  为保障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引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启动示范区工作,落实各项防治工作任务,实现示范区工作目标。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督导。

  附件:1. 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名单
     2.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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