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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帮扶活动”的通知
2006年12月26日
        
国艾办发〔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人口计生委、妇联、红十字会:

        为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在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同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更多的生活救助、关怀护理等多方位帮助,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艾办)、卫生部、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决定,号召全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帮扶活动。现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帮扶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可行方案。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到这项活动对防治艾滋病、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国家方案,制定出本地切实可行的方案。要积极争取本地党政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活动要做到有部署,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二、广泛动员,积极号召,扩大宣传。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此项活动为契机,在本地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献爱心活动,倡导全社会参与,努力消除社会歧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把这项实事做好。

        三、依法做好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有关信息保密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帮扶,应做到事先知情同意。

        四、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妇联、红十字会从部门内部动员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骨干,建立一支稳定的“结对帮扶”志愿者队伍,然后逐步向社会发展。

        

        附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帮扶活动方案.doc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民政部

        人口计生委

        全国妇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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