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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艾滋病立法后评估工作
2007年03月21日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为了解《条例》设定的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了解各级政府、《条例》执行机构及各相关方对《条例》中设定的法律制度的认知水平,评价有关制度设计是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这些制度的执行对艾滋病防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推动《条例》的执行和落实,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卫生部疾控局和政策法规司、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等不久前共同组织了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

        由于《条例》规定的制度涉及方方面面,此次评估仅涉及《条例》规定的五项主要制度,即: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的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制度;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制度;安全套推广使用制度。为做好此次评估工作,作为《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性艾中心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了实施方案;评估组先后赴12个省份进行调研,通过小组访谈、个人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认真听取与五项制度相关的省、市、县三级政府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美沙酮维持治疗相关人员等8类人群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国内外媒体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收集社会各界对《条例》颁布实施的反应。目前,该评估报告正在整理分析过程中。(性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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