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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发布 依法加强艾滋病实验室检测工作
2006年06月27日
        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卫生部近日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已于2004年9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并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役指标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的统称。该《办法》提出,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设置管理,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规定了各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职能;并明确了艾滋病检测点是筛查实验室的一种。《办法》强调,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该办法实施前已获正式批准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不再重新验收)。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技术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办法》还对实验室人员、设施、仪器设备、检测试剂、样品检测、检测结果的报告、检测记录的保存等各项内容给出了明确规定,并突出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内容。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若有违规情形,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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