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 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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